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則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則是誰舉證誰就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的真實性持異議,被告的舉證沒有完成。被告須進一步舉證證明該證據的真實性。由條據的持有人對條據的真實性負證明責任,是證據基本屬性之必要要求,它既有規則性的法理依據,也有明確的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該規定第七條又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瞭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要權利。審判實踐中,就當事人的主張應提供哪些證據以證明,或者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其判斷權在於法官,亦即法官必須就證據是否完整進行舉證責任分配,並依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完整性作出裁判結果。
因此,法官舉證責任的分配成為了當事人訴訟案件能否勝訴的關鍵。
二、民事訴訟舉證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一)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二)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三)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四)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五)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六)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八)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中舉證的時間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在十五天之內的;但是如果該案件是二審的話,舉證的時間就是十天的時間。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證和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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