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不超過十五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由原、被告雙方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並法院認可,限制在30日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在十五日以上至三十日以內。
二、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的規定是什麼?
1、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2、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3、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4、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5、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
在不同類型的案件訴訟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規定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結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15日。而通常原告一方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話,則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申請進行變更才行,否則法院有權對逾期舉證的案件進行駁回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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