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可以執行異議嗎
一、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可以執行異議嗎
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撤銷權糾紛案由有哪些
撤銷權糾紛案件根據其具體內容不同又可以區發為三種,即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行為糾紛;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
1、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明確表示對已經到期的債權表示放棄行為的撤銷要求。債務人放棄的債權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以是金額債權。比如債務人已經購買某種物品或貨物,並交付了價款,應該在一定日期提取物品或貨物,但其為了規避對債權人的履行而放棄,也屬於放棄債權。
2、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無償地將自己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贈與他人,沒有任何對價。如有的債務人將自己的金額、房屋、汽車、機器、設備送給自己的親屬、朋友或其他人,或者通過賬户為他人支付購買房屋、汽車、電器等物品的價款,或者虛構某種理由將款劃拔到他人的賬户,或者是將自己已經付款的房屋、汽車等的產權證辦成其他人的名字。
3、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糾紛。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他人的行為要求撤銷。前兩種撤銷權只要有行為,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撤銷。而對低價轉讓的行為,還應該看這種低價是否是明顯的低價。因為在市場經濟中允許一定的競爭,適當的價格浮動是正常的。如果把在一定幅度內的交易都做為低價處理行使撤銷權,則會造成市場的混亂。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是可以執行異議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一般是因為其他相關原因而無法參與到他方的審判,所以請求對自身不利部分的判決結果進行撤銷。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結果有誤,那麼可以申請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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