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一、執行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執行中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內容是什麼?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
(四)管轄法院
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
(五)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的當事人只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就是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並且需要針對各項內容來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來進行舉證工作,並需要對提供的證據材料的來源和真實性進行保證,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訴訟無法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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