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後申請執行異議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兩者本來就是不一樣的。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執行異議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後,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相應的救濟程序,不能同時啟動兩種程序,且一旦選定不允許再審變更。具體操作如下:
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繼續進行。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的,不能再按照《民事訴訟法》第的規定申請再審;
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第三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申請執行異議,本來就是在不同的案件當中來確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它是針對於原來的訴訟案件發起的一次新的訴訟案件,而且這個訴訟案件和當事人本人的利害關係有非常大的影響,但是申請執行異議它的主體他可以不用是原來案件中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發起人就只能夠是原來案件中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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