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申請再審嗎?
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申請再審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均是對生效文書的救濟途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重合。儘管民訴法同時保存了兩種救濟方式,但不代表可以做出“一條路走不通再走另一條”的選擇,在適格主體重合的情況下,兩者排他適用,只能選擇其一行使。否則會導致“終審不終”濫用司法資源,而且可能造成兩次處理結果相互矛盾的情況出現,影響既判力。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是有區別的。在進行審理撤銷權的案件的時候,我們除了要注意撤銷權的管轄的法院以外,還需要注意相關的法規的判決依據。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三、可以申請再審的情況有哪些?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以下證據屬於“新證據”: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除此之外,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在民事訴訟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關於兩種程序具體如何協調,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應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與再審程序相結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出台之前,可以參照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有關程序性規定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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