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制度是什麼制度?
一、民事訴訟時效制度是什麼制度?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權利的行使應受時效的限制,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
二、法律條文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立法缺陷
1、關於訴權消滅主義。訴權是民事訴訟理論的基本理論之一,根據通行的學説,訴權包含有公法上的內容這是無疑義的,因此,採用訴權消滅説毫無根據,即使實體權利(私權)消滅,訴權(公權)也並不因之而消滅,因此,採訴權消滅主義並無其理論根據。
2、中國民法已引入了請求權這一基本理論,訴訟時效針對的對象是請求權,如果説訴訟時效也涉及訴權的話,主要針對的也只是請求權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須通過訴權這一民訴法的基本理論來説明。
3、訴權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統一的認識,在民事訴訟法學界尚存在很大的爭議,因此,以一模糊的訴權概念來試圖清楚地呈現另一概念即請求權概念的方式並不可行。
4、從立法的角度講,民事訴訟理論上的訴權與(實體法)的請求權雖然有一定內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訴訟理論上的訴權更無法代替(實體法)請求權這一概念,無論從訴權和請求權的內容來看、還是從訴權和請求性質以及功能來看,它們之間均無法相互代替。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就主要是一個在民事訴訟法中它的時間問題,也就是説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必須要在規定的法律時間內行使,如果不在這個時間內行使那麼會造成更多的後果,此時再向法律上訴是沒有意義的,因此一定要在自己被規定的時間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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