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超過時效可以抗訴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超過時效可以抗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應滿足的條件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
3、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有的學者認為:“對於遺漏了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款的規定,該當事人可申請再審。”有的學者認為:“第二百條列舉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其實並不能適用案外人,因此,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還應該包括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的情形。”贊同第二種觀點,將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納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範圍之內,可以更好保護其利益,遏制惡意訴訟,也使法律的規定更協調一致。另外,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應列為共同被告。
如果當事人想要提出第三人的撤銷訴訟,就必須要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這六個月是指當事人收到了法院的裁決或者是知道自己因為法院的裁決,有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那麼當事人就必須要在知道的這一刻的六個月之內,行使他的第三人撤訴權,否則就會被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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