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有明確規定民事案件執行中止時限是多久嗎?
一、法律規範有明確規定民事案件執行中止時限是多久嗎?
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民事案件執行中止時限的具體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有權進行處分,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暫停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確有理由的,可能發生變更執行標的,或者對案件再審的情況,因此對原執行標的的執行應當中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在執行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如果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無論哪種情況出現,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法律規定可以中止執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繼續參與執行程序,履行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時尚未確定,要等待有關機構作出決定,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構成了中止執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出現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情況,需要中止執行的,可以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這是一項靈活性規定,以適應執行工作的複雜情況。
一般的民事糾紛在法院宣判結束之後,一般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執行的,但是若需要執行相關義務的主體,暫時並沒有執行能力,那麼經核實確實能力缺乏,在法院批准之後,也是可以中止執行的。民事被告提出中止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同意,此時也可以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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