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案件執行期限規定是多久?
一、 民事執行案件執行期限規定是多久?
民事執行案件執行期限規定一般是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民事執行中有關期限規定
1、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後,法院要以適應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迴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2、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3、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於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4、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5、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7、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執行案件執行的期限,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執行事項來進行認定的,不同執行事項所認定的時間是不同的,但如果案件比較簡單的,執行上沒有複雜情況的,是可以快速辦理民事執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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