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規定中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仲裁裁決執行規定中執行期限是多久?
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期限是二年。因為原本仲裁裁決書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出現了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形,則另一方當事人自仲裁裁決書所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如果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形,則從每一期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申請執行期限內出現時效中止、中斷的狀態,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如下: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裁決執行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仲裁裁決執行的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超出期限申請執行,法院將駁回其申請,不予執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仲裁裁決執行期限是兩年,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當事人是企業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超過申請執行的期限,法院會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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