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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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審限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但是案件超過審限這一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這一情況格外突出,於是就有了延期審理的規定。在我國,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一般是由於某些特殊原因,導致無法開庭從而推遲。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講解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期限的具體內容吧!
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期限
1、一審審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再審審限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4、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7)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8)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9)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關於民事訴訟延期審理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的區別。法律詳細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可以申請延期審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缺席的、臨時申請回避的、新證人到庭及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而延期審理並不是無限制的延遲。法院在決定下達後,會當庭通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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