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較公平的解決民事糾紛,因此發生民事糾紛時選擇上訴解決是現代許多人所衷愛的。但民事訴訟並不是沒完沒了的進行中,它是有存續時間規定的,主要還是為了避免勞民傷財以及維護現存秩序。那麼民事訴訟一審期限的存續時間有多久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民事訴訟一審期限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8條)
1、普通程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2、簡易程序:3個月。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民訴161條,民訴解釋258條)
3、特別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民訴180條)
4、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民訴182條)
5、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2條)
二、民事訴訟一審期限無限時情況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9條)
三、民事訴訟一審期限延長情況
1、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12條);
2、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3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長批准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准或者決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一審期限不同類型的存續時間不一樣,但一般情況下最遲也不會超過一年,除了需要延遲存續時間的除外。在民事訴訟中除了一審期限有規定,民事訴訟的時效也是如此,一般是兩年,這是各位民事訴訟當事人所需要注意的。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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