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本局管轄移送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不屬於本局管轄移送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在刑事訴訟中,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法院也要受理,然後幫報案人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3、如果是民事訴訟,依《民訴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依《民訴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5、《民訴》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民事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上,民訴活動中法院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有可能不會受理,但是刑事訴訟活動就不一樣了,即便刑事法院沒有管轄權,但是刑事法院會直接把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把案件退回,再讓自訴人重新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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