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訴與控告的區別有哪些?
一、公務員申訴與控告的區別有哪些?
1、事由不同。申訴是對處分決定不服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所提出,是對案件的結果提出的異議;控告是指揭露個人、單位或者組織違法行使權力,侵害控告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並要求懲處的行為。
2、目的不同。申訴的目的是為了撤銷、變更處分或者結論;控告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懲治違法違規人員。
3、處理方式不同。對申訴的處理是進行復議、複查;對控告的處理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核實。
二、公務員申訴的特點有哪些?
作為公務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其申訴具有以下特點:
(1)申訴必須由公務員本人提出。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權益的申訴,公務員無權提出。若其公務員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申訴的對象侷限於涉及公務員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人事處理決定是公務員管理機關對公務員的考核、培訓、獎懲、交流、迴避、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和工資福利等作出的處理決定。具體分為行政處分決定和非行政處分決定兩種。前者是對公務員違反義務和紀律的行為作出的懲戒,後者是因其他事由對公務員作出的處理。
(3)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這只是當事人本人的主觀認定;人事行政處理決定是否確實違法或不當,還有待於受理申訴的機關的審查和判斷。因此,公務員提起申訴,並不要求人事處理決定確實違法或不當,而只要公務員主觀上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就可以提出申訴。
(4)公務員申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務員申訴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公務員所在機關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處理決定。從某種意義上説,公務員的申訴是國家為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事後補救制度,公務員法賦予受到處理的公務員提供表達意見,要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訴與控告兩者都是屬於因不服判決的結果而向上一級機關提出重新保護自己權益的行為,但對於兩者在提出時所存在的事由,以及還有目的是不同的,但不管是哪一種在提出時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 ,這樣上級部門才會依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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