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中止嗎?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中止嗎?
當事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後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止的。管轄權異議上訴期案件會中止審理的。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由上訴的規定可知,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是10天。
三、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為了更好的確保當事人的權益,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了起訴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時,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辦理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造成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事由和原因消失後,該案件的訴訟時效也是會繼續進行計算的,如果當事人有異議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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