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
一、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
行政訴訟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不動產案件由哪個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機關確定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直接針對不動產權屬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涉及不動產,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但不直接針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的案件;
(2)因不動產建設許可所引發的案件;
(3)集體土地被依法批准徵收、徵用後,在公告、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所引發的案件;
(4)因房屋拆遷許可、拆遷裁決等行政行為所引發的案件;
(5)因不動產引發的行政複議中,複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複議、終止複議引發的案件;
(6)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涉及不動產的法定職責的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管轄權問題是阻礙行政訴訟法發揮效力的瓶頸。老百姓面臨行政爭議時,一般不選擇行政訴訟,而是選擇信訪維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懂得這麼複雜的管轄權界定,二是在於行政訴訟一審的管轄權由基層法院行使,而基層法院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機關的干預,社會公信力不足。有的學者建議“交叉管轄”,由相鄰市、縣的基層法院進行行政訴訟一審,可以有效解決外部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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