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錯誤的情況下怎麼辦?
一、管轄權轉移錯誤的情況下怎麼辦?
原受理法院應嚴把立案關,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應讓起訴人補充、完善後再立案。對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經工作仍達不到法院立案條件的,以及本院無管轄權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時,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對改變管轄的民商事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但最高人民法院並未明確規定受移送法院是否應對接受移送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
二、管轄權轉移的司法解釋
(一)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報請,是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於本院審理,如一方當事人是受訴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案件。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審判質量,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有提審權。凡是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拒絕,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必須徵得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移該案件的管轄權。
(二)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推託,必須審理。但由於這種做法實質上降低了審級,有違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為例外,用於特殊情形,民事訴訟法對此做了嚴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將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級法院的批准。
有關管轄權轉移的具體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或者對管轄權的轉移錯誤的,則屬於司法機關的相關認定存在法律適用錯誤,那麼一方面是需要立即對案件進行重新處理,另一方面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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