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有幾種情況?
一、行政訴訟管轄權轉移有幾種情況?
二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管轄權轉移的三大訴訟法
1、比較
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刑事訴訟為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如檢察院認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
2、民事訴訟:可以由上級法院交由下級法院審理,也可以由上級法院主動依職權審理下級法院的案件,或由下級法院報請上級法院審理。
3、行政訴訟:基本同民事訴訟,但在2015年5月1日實施的《行政訴訟法》中刪除了”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判”的規定,新法在管轄權轉移中僅規定上級法院有權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管轄權是可以進行轉移的,但對於轉移的管轄權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法定事由,我國對於行政訴訟的轉移案件有兩種情況,只要符合這兩種條款,就可以依法的進行處理,所以,案件在辦理的時候都是有合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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