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有哪些變動?
一、舊民訴法與新民訴法關於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規定的變化
1、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據舊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據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通過對比,新民訴法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較之舊民訴法作出了以下變更:
新增了三類人,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
減少了一類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二、對新增的三類人的闡釋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裏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託其工作人員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3、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這裏所説的當事人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的情形。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屬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三、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近親屬、其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可以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工作人員。
2、相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時,須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律師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函和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近親屬提交:近親屬(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份證件、與委託人的身份關係證明(如户口簿等)、當事人的委託書。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提交: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單位出具的受託人為其工作人員證的明文件、蓋有單位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證件、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信等證明文件(需加蓋推薦單位公章),當事人的委託書。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新增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三類人羣。雖説只要符合訴訟法規定的都可成為訴訟代理人,但律師畢竟是從事律法工作的專業人員其專業性明顯高於普通人,所以進行訴訟時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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