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民法的溯及力是否溯及以往?
原則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體看法律規定,如《民法典》中對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確規定,或出台司法解釋對溯及力做出了具體解釋。
民事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即適用新法有關規定的,為強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併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併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中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法院審理時,會依當事人行為時的法律加以認定。
訴訟時效有沒有溯及力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關於訴訟時效的溯及力的規定是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即適用新法有關規定的,為強度溯及力。
法律只有公諸於世,才能要求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併產生約束力。經舊法確立的法律關係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變,難免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羅馬法中就得到確立併為後世所公認的原則。中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等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須要由國家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或者由有權解釋法律的機關作出解釋,這種法律規定或解釋,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的例外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法典》是為公民制定的法律,是保護公民的合法利益,會針對於不同的情況,在處理的時候會有不同的做法,每個案件都會結合着許多的因素來作出判定,所以,溯及力是用在適當的情況之中,情況的不同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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