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有很多的民事糾紛甚至包括刑事案件當中都有涉及到民事賠償的部分,因而,民事賠償其實在庭審中本來就是非常普遍的。可是民事糾紛當中的原告方,因為被告的某些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賠償的時候,應該要關注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民法總則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總則賠償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民法總則人身傷害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人身傷害賠償的客體是什麼?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由此可見,民法總則賠償的訴訟時效這需要結合案情本身,因為民事侵權的表現形式實在是太多了,而您在這裏做諮詢的民法總則賠償的這個問題又太過籠統。只能説一般請求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但在民法總則當中,規定了四種特殊情況請求民事賠償的訴訟時間就是一年。比如因為人身傷害提起的民事賠償,如果因為個人的原因超過一年法院就不會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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