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計算的規定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典》訴訟時效計算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時間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債的關係成立時起算,如果成立後承諾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對待;
(3)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起算;
(4)原物返還請求權從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恢復原狀請求權以物被損害時起算;
(5)以不作為義務為標的的債權,從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起算;
(6)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傷情,後經檢驗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僅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並未喪失其實體權利和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未喪失實體權利就是説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有權受領,並不構成不當得利。義務人履行義務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屆滿對方喪失勝訴權為由,要求返還。未喪失訴權就是説權利人仍然有權向法院起訴,只是在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事由的情況下,很難勝訴。
企業在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後,一定要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權利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護。所以對於企業來講,一方面應該在訴訟時效內及時提其訴訟,二是採取手段進行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問題,有關的法律會有明確的規定,因此自己需要進行合理的瞭解,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較強的法律保障。但是有關的問題處理可能會有歧義,自己在有關部門的介入中,需要自己有效的闡述,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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