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然下落不明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自然下落不明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二、利害關係人如何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定是否作出宣告。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的,其財產由財產代管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等由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償付。
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管轄法院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總則自然下落不明方面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這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將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時間等寫清楚。自然人被宣告失蹤的,其財產由利害關係人代管,債務由其承擔。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法院可以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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