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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最長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民法總則》最長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最長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目前已經失效,按照《民法典》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要求嚴格執行,最長訴訟時效是二十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具有法定性

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超過該期限以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的效力就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訴訟時效期限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經過該法定的期限,將產生時效屆滿的後果。當然,與除斥期間以及其他期限相比較,訴訟時效的期限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二)具有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強制性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排斥時效規範的適用。強行性規範本身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律規範在遇有其所規定的條件具備時將自然適用,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予以排斥適用。

2、禁止當事人違反時效的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明確禁止當事人通過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3、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作出約定。此處所説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指訴訟時效自何時開始起算。如果允許當事人就時效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實際上等同於允許其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

4、禁止當事人就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作出約定。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必須由法律規定,因為它們對於時效期間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約定,時效的強制性就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應當看到,強調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的強制性也有利於維護訴訟時效規則的統一性,因為如果允許當事人約定訴訟時效期間等規則,可能需要法官對每項約定是否合理作出具體判斷,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統一性,也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成本。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各類案件的訴訟時效有着明確的規定,各辦案機關都必須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之內完成案件的審理,除非是有極特殊情況的可以經過申請後進行適當地延長,但是不得以非法的手段私下的延長訴訟時效,這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