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申請執行時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在將廢止。
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新頒佈的《民法典》有着許多值得研究的亮點問題,其中,就包括申請執行的時間問題,這是因為之前對於這一問題一直都沒有很好的規定,但是現在雖然有規定了大家卻不是很瞭解。那麼,《民法典》申請執行時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民法典》申請執行時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的,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那麼問題來了,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再次申請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是申請執行人前一次申請執行時,還是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時?
這個問題擱以前是不無爭議的。因為按《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起算,而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所以從文義上來看,應當認為終結執行後,再次申請執行的時效從前一次申請執行的時間起算。但這麼計算顯然是不合法理也不科學的。因為從當事人申請執行到法院裁定終結執行,這中間必定會有一定的時間,如果這段時間較長的話,那麼可能造成的一個後果就是,案件剛剛終結執行,權利人就得立刻重新申請執行,否則就過了申請執行時效期間。
二、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申請執行人何以能心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説,訴訟時效還是從中斷事由發生時中斷,但中斷之後重新起算時效的時間則可以自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這簡直就是給前述問題量身定製的答案嘛。所以今後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放心了,不管案件已經執行了多長時間,撤銷申請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從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時起算。
《民法典》對於訴訟時效的改動還是比較大的,這裏對新舊訴訟時效規定附帶做一個對比。
首先大家在這裏需要了解的是,申請執行的時間是兩年,並且申請執行的中止、中斷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一樣適用,最後,這個申請執行的時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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