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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怎麼判刑?

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怎麼判刑?

一、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怎麼判刑?

非法採集和供應血液一般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

根據《刑法》第334條第1款之規定

犯本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是本罪的危險犯。這裏的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可能性。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是本罪的實害犯。這裏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血液製品,在醫療應用中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例如感染艾滋病毒等。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使用不合格的血液或者血液製品而造成使用者死亡,或者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等。

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品罪與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兩罪均屬於違反國家血液、血液製品管理的犯罪行為,主要區別表現在如下方面:

(1)從客觀要件看,本罪表現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屬於危險犯,其行為主體為實行者;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屬於行為犯,其行為主體為組織者。

(2)從犯罪對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只有血液

(3)從主觀的內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資格;而非法組織賣血罪則是明知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之行為非法。

不管是採集血液還是供應血液,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如果非法採集血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將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嚴厲處罰。按照《刑法》第334條當中的規定,將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