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動遷糾紛怎麼處理拆遷
一、房屋動遷糾紛怎麼處理拆遷?
房屋動遷糾紛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拆遷必須遵守哪些流程?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徵地批文後,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徵地範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並上門核實。
2、作出徵收決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3、發出徵收公告。
徵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佈,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
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於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籤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
被拆遷人搬遷後,拆遷人應及時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徵地主管部門只有先處理好了動遷糾紛才能開始實施相關的拆遷工作,事實上,如果被拆遷人已經和徵地主管部門簽了拆遷補償協議,也領到了拆遷補償金,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的,徵地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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