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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訴訟標的有實體利益是否合法?

一、對訴訟標的有實體利益是否合法?

對訴訟標的有實體利益是否合法?

對訴訟標的有實體利益是不合法的主要還是因為我們國家法院當中明確的規定,律師和相關當事人之間並不能夠存在一些具體的訴訟利益往來,這樣的話對於我們國家的案件的公平審理是具有非常大的危害的,在民訴法當中68條規定了。與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是不能擔任本案的律師的。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八條又規定,“除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為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於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後,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範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可見,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或訴訟代理業務也是有條件的。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我們在從事一些民事方面訴訟的時候,由於對於民事訴訟的程序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所以此時都會請一個律師來進行代理,但是律師進行代理的時候並不能夠和標的有任何的利益方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