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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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中,摩擦總是不可避免的,民事糾紛中所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其中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益訴訟是如何解釋的,以及如何確保受侵害者的合法權益,讓本站帶您瞭解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主體是什麼吧。
一、公益訴訟的現狀?
近年來,發生在我國的多起公共事件,如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康菲溢油事件以及三鹿奶粉等危害公共利益事件,不斷刺痛着公眾的神經,人們期盼着能有人或組織站出來,基於公益而提起訴訟。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我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範圍之外。公益訴訟較之私益訴訟更具複雜性,被告通常為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非公民主體,其實施的損害行為往往具有損害結果嚴重但又難以量化等特點,這就意味着原告須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較高訴訟能力。本次立法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是我國公益訴訟建立的初始階段,對立法機關和司法實踐都具有一定的挑戰性。因此,有關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既要借鑑域外經驗,又要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力求使創設的制度能夠有效發揮其社會治理作用。
二、公益訴訟主體是怎樣的。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所表述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僅指現行法律直接、明確規定可以就某一領域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或組織。而目前我國只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就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訴訟。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相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特別是檢察機關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而檢察機關具有監察權,擁有專業的人員、設備和雄厚的人、財、物支持,檢察機關作為原告與通常具有較強實力、擁有強大財力和社會關係資源的被告對簿公堂,具有個人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檢察機關更適於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民事訴訟法公益訴訟主體。在生活中,總會出現一些人或者組織為了一己私利,佔用社會公共設施,但卻侵害了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對於這些組織和個人一般都是國家相關部門或者民間相關組織對於他們的起訴,我們做好相應的監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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