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什麼?
一是被執行人應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將對其採取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對住所和辦公場所進行搜查、罰款、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
二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指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是被執行人應當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並認真填寫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如故意隱匿不報或申報不實,將予以罰款、拘留;
四是被執行人不得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證據材料,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及證據材料,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不得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及封條,不得在法院查封、凍結的財產上再設定其它權利,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是承擔執行費用的義務。
二、被執行人可否追加原始股東?
首先,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如果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但若原始股東(發起股東)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下,繼受股東並不具有繼續繳納出資義務,則不應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具有承擔執行費用的義務,在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的債務,是如果股東未繳納或者未足額出資,可以追加該股東作為被執行人。但是如果公司的原始股東已經足額出資,繼受股東不具備繼續出資的義務時,不應該追加繼受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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