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二審終審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二審和再審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七)審結期限不同。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一審二審再審終審分別是什麼意思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一審是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最初一級的審理。
二審是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二次審理,再審是對發生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進行糾正的審理。
終審是指法院對訴訟案件作出的審終審判結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終審和再審三者都是屬於我國的一個審判制度之一,但三者卻有些許的差別所在,而對於如果案件任何一方對於二審終審的結果有不服的話都是在提再審的,但是要注意的話是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案件的情況審核過才會予以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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