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後再審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
(1)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審查後,應將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3)由有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時,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在實踐中,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有權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院審查申訴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是否提出抗訴。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不服,那麼是可以提出上訴,接着就是啟動二審程序,但是當二審作出判決之後,是不能夠再提起上訴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原審判結果有問題是可以提出審判監督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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