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需要哪些流程?
一、申請
對於執行法院以職權啟動追加程序,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不過理論上一般認為:追加被執行人應依當事人或者權利人的申請啟動,執行法院原則上不得依職權啟動。
申請書中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追加人的基本情況、執行案件案號、執行情況,以及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並附申請人身份、主體資格證明、相關證據材料、聯繫方式等。追加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法院應一次性告知補足。沒有明確的被追加執行當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撤銷案件。
注意:書面申請及材料是交給立案部門,不是交給執行局的案件承辦法官。
二、立案
追加被執行人屬於五種執行審查類案件類型之一,執行法院立案部門對於符合追加條件的申請,應作為新的執行案件立“執異字”案件類型代號。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上級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申請追加進行審查。
三、審查
執行法院立案部門立案後,移送執行局裁決部門審查(裁定書上署裁決法官的名字),原執行實施案件的承辦人要回避,不得參與審查。
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由執行裁決部門一名法官書面審查即可;對於其他類型案件,執行局裁決部門應組成合議庭審查並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作出裁定,特殊情況下,可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
在聽證日,申請執行人經通知不來的,視為其放棄追加申請,按照撤回申請處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經傳喚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不過,鑑於追加被執行人對其影響重大,執行法院要儘量通知其到場參與聽證,儘量避免缺席聽證。
四、救濟
追加被執行人分為兩大類:一般追加和特殊追加(六種)。並且,司法解釋依據不同的追加情形,給相關人員設計了對裁定不服時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救濟途徑。
由此可見,在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中,法院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執行難。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將財產轉讓給他人的,可以變更或者增加被執行人。變更和添加被執行人的具體流程其實並不複雜,當事人按流程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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