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一、律師法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法迴避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迴避的規定裏指出有以下幾種人需要回避: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律師法對於律師的一些行為做出了非常嚴格的約束,也就意味着律師必須要有相關的職業操守,同時也有規定的一些迴避方面的制度,而回避的話,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也有着同時的規定,也就是一些相關人員不能夠在法庭當中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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