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跟法官的迴避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律師跟法官的迴避問題規定是什麼?
律師跟法官的迴避問題規定是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與當事人之間有直接的親屬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一些其他方面的利害關係的人員必須要進行迴避。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審判人員(指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申請法官迴避的理由有哪些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另外,最高法院對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也有限制性規定,包括:(1)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法院不予准許;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法院不予准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關於律師和法官之間的迴避性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律師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法官來説的話,他和審理案件的當事人之間並不能夠存在着利害方面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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