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師迴避是否有規定
律師在任何時候都是案件原告和被告方最關鍵的希望,本身作為律師對我國的各方面的法規肯定都是非常熟悉的。而且會見律師,這本來也就是我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可能有些人知道,在案件過程當中要求有一部分的人員必須要回避,所以有人擔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刑事訴訟法律師迴避是否有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律師迴避是否有規定?
刑事訴訟中律師不適用迴避。
《刑法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二、迴避的方式
迴避的方式分為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是指在查辦案件中,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有關人員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回避一種迴避方式。這裏所説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指令迴避。是指參加查辦案件的人員符合迴避條件,本人沒有提出自行迴避,被調查人、檢舉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有迴避決定權的機關或負責人直接作出決定,告知或責令其迴避的一種迴避方式。
由此得知,刑事訴訟法律師迴避並沒有這樣規定,也就是説,律師是不適用於迴避制度的。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迴避的範圍包括和案件有關的證人,訴訟代理人等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些特殊人員都是用於迴避。作為律師來説,本身就要時時刻刻了解案情的進展,如果要求律師迴避的話,肯定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是有些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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