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檢察官是近親屬,應該使用迴避原則嗎
一、律師與檢察官是近親屬,應該使用迴避原則嗎
目前沒有法律和法規等法律規定法官與檢察官之間有親屬關係是否需要回避的規定,因此應該不用迴避。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迴避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適用情形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根據2011年6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六章、任職迴避
第十九條,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根據《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第二條
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弟兄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女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檢察人員之間凡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三)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四條
擔任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自治地方縣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除外。
如相關的公民發現這類違法行為時,也應積極的進行舉報,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一旦沒有采用迴避的,產生嚴重後果的,還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按照相關的案件結果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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