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發現刑事怎麼辦?
一、民事審判發現刑事怎麼辦?
1、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複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並説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三)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複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並説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在人事審查過程當中就會發現存在一些刑事方面的犯罪行為,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如果説是刑事公訴案件,其餘要將其移送給公安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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