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辦案時間要求有什麼?
一、公安辦案期限
1、傳喚和拘傳,不超過12個小時;
2、留置盤查,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監視居住,期限六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
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且有逮捕必要的,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和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6、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在作出逮捕決定後,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內通知家屬。
7、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8、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9、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0、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11、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1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注: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請求後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1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對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15、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在二審駁回上訴後3日內移送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16、死刑複核後向一審人民法院下達死刑執行命令;
17、一審人民法院自接到死刑執行命令之日起7日內執行死刑
二、檢察院辦案時間要求
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再次延長二個月。
3、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4、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經小編介紹,關於“辦案時間要求”中具體公檢法辦案時間要求之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公檢法對一個案件是否立案偵查取決與對該案件的管轄範圍,新的刑事訴訟法把辦案時間期限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目的在於提高辦事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就是避免一些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出現不嚴肅對待,對嫌疑人刑訊逼供等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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