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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別程序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一、民事特別程序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民事特別程序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二、哪些案件應當由特別程序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於特別程序。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三、普通民事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大部分情況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會採取普通或者簡易程序,當然也有例外,如採取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法院做出裁定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選擇的救濟措施就是提出異議,法院受理後審查,對於異議成立的,法院重新做出判決或者撤銷原來裁定。

標籤:手段 民事 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