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是什麼?
一、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的情況是什麼?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在辦理異議登記之前,利害關係人必須首先提出更正登記,”只有在權利人不同意或者登記機構拒絕更正的情況下,更正登記申請人才可以提出異議登記。換言之,如果利害關係人確實發現了登記存在錯誤,其首先應當通過更正登記程序來解決登記的錯誤問題,而不必要通過異議登記來提出異議。只是在無法進行更正登記的情況下才能提出異議登記,因為異議登記的目的最終還是為了辦理更正登記。如果能夠直接辦理更正登記,自然就沒有必要申請異議登記。
二、申請異議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利害關係人在申請異議登記時,需提供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記載有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利害關係人認為房屋登記是當事人通過偽造產權人簽名等虛假手段獲取的,此時,證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書面聲明或單位、居委會等證明文件。若利害關係人在異議登記事項受理後,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異議登記的有效期從受理之日起算為十五日。若利害關係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起訴或申請仲裁的,利害關係人就需攜帶立案通知證明到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有效期續展手續。
綜上所述,不動產證中記載的內容有誤的,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更正,如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係人還能到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受理後,如審查的確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錯誤,則會將其更正。作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需要提供登記錯誤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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