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什麼影響?
一、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什麼影響?
異議登記不當並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由異議登記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登記不正確,或者未在十五日內起訴而異議登記失效,或者雖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但被駁回,因此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原登記權利人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即為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異議登記旨在對錯誤登記狀態下的事實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救濟,是對真正權利人提供的臨時性保護手段,通過不動產登記薄上對該不動產進行特定的記載,暫時降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而受到物權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和救濟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異議登記並不是一種終局的對錯誤登記的救濟,它僅能臨時性地提供一種保護,與其更正登記結合形成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異議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物權喪失正確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二、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受理條件有什麼?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作為民事案由的一種,其受理的條件有:
1、已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發生的前提條件,必須有合法的異議登記記載在不動產登記簿上。
2、異議登記不當。這裏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異議登記內容經證實不正確,另一種情況是申請人進行異議登記後,沒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致使異議登記失效。
3、異議登記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成立的主要條件。異議登記不當必須有損害結果發生,法院才能夠受理,當然發生損害是以權利人提出主張為判斷標準。
4、原登記權人只能向議登記的申請人請求賠償。
在審判實踐中,處理本糾紛應當注意異議登記不當的確認以及造成的損害範圍的確定。
異議登記不當會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受理異議登記的案件時,需要滿足四個條件,首先進行了合法的異議登記,這是受理此類案件的前提,其次異議登記存在不當行為,第三異議登記給原登記人造成了損害,這是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成立的主要條件,最後原登記人只能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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