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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罪公安是否能直接受理?

一、侮辱誹謗罪公安是否能直接受理?

侮辱誹謗罪公安是否能直接受理?

1、侮辱誹謗罪公安機關一般不能直接受理,這是由於此案件屬於自訴案件。

通過信息網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犯侮辱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3、《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説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説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二、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誹謗罪。

2、不能構成誹謗罪的行為:

(1)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根據相關刑事法律的規定,侮辱案、誹謗案若是屬於告訴才被處理的刑事案件,那麼公安機關不得直接受理。而是需要在法院已經受理此類刑事案件,但是受害者又不能拿出證明被告確實犯了侮辱罪、誹謗罪等的情形下,公安機關才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