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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税徵收範圍

環境税徵收範圍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音。
但個別排放行為免徵環境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環境税徵收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