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價值一萬多不可以立案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丟失物品是很常見的事情,對於一些價值較小的物品一般都不會去尋找。但是,天有不測風雲,偶爾有人會丟失價值比較大的物品。這時候,遺失人就會想盡辦法尋找遺失物。這時候,一般人們就會想到去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價值太小的是不予立案的。那麼,遺失物品價值一萬多不可以立案麼?
一、遺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
《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二、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這一問題的答案:可以立案。現在,公安機接到的關於遺失物的案件頻繁,這在另一方面反映了盜竊案頻發,我國有關部門應該認真偵查,保護合法當事人法人權利。司法部門也應該及時更新法律法規,使得盜竊者可以被法律制裁,而不是逍遙法外。盜竊犯的伏法有利於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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