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拾得遺失物要上交嗎?
在生活中,有時我們在道路上,或者在公眾場合,拾得他人的物品,雖然我們並不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但是不少人在拾得遺失物後,不會選擇上交,根據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是否代表有佔有權了呢,也即根據規定拾得遺失物要上交嗎?
一、根據規定,拾得遺失物要上交嗎?
如果有失主的,歸還給失主,如果沒有的,上交國家。
二、法律處理原則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佔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佔有的法律事實。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處理規則是: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對於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劃分,這裏是看事實情況。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如果有失主的,歸還給失主,如果沒有的,上交國家。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規定,拾得遺失物要上交嗎?在拾得遺失物後,若知道失主是誰,可以直接將物品交還給失主,若不是道失主,則需要上交。相關機構需要採取登報等方式,通知失主來認領,對於超出期限沒有認領的情形,該遺失物將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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