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有哪些?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關於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法律後果所謂拾得人侵佔遺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後果是:若拾得人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遺失物,則拾得人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二)關於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關於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對遺失物無權處分,則拾得人同樣喪失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意定報酬請求權,且應承擔返還遺失物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就權利人而言,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權利人支付所付的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此外,就受讓人而言,若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則受讓人實際取得遺失物所有權。
關於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
1、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均可成為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主體。
2、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發生事由。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遺失物滅失、毀損的民事責任的發生時間。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民法典中規定了對拾得遺失物有相關的一些規定,首先拾得人在撿到遺失物之後是必須向公安部門進行上交,如果沒有上交那麼拾得人本身要保障遺失物安全的義務,其次拾得人有權向權利人索要報酬,並且在權利人張貼懸賞報告時,必須履行懸賞報告上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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