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辦法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複議辦法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環境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三、環境行政複議的審查時間是多久?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行政複議的相對方就是國家行政單位,而關於環境行政複議,主管環境的行政單位就是環保局,而是而申請環境行政複議的話,要向環保局的上級主管單位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上級主管單位會在收到申請書以後的60天之內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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