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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税務機關主要是對於徵收這些行為作出規定,還有就是如果公民,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納税或者是逃避税收的話,那麼是可以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的,對於這些決定不滿意,也可以提出複議,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瞭解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二、第二章 税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六)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七)指導和監督下級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九)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十)辦理行政複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一)其他與行政複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複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資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税務機關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僅是限於具體的税務行政行為,這種具體税務行政行為內容是包括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徵收税款,以及加收滯納金等等,還有就是提供擔保納税行為。